夫亡祖辈强留幼孙 母亲思儿起诉维权

2020-08-31 16:43上一篇 |下一篇

夫亡祖辈强留幼孙    母亲思儿起诉维权
——一宗两岁幼童监护权纠纷的办案经过与体会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英,英德市某镇某村人,于2008年2月2日,与俩被告周某娣、谭某桂的儿子、谭某兴登记结婚,2010年1月大儿子谭某聪出生,2015年12月小儿子谭某伟出生。自2009年开始,原告就与丈夫谭某兴一直在广州打工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7月底,丈夫谭某兴不幸因病去世。其时,小儿子谭某伟才6个多月。为养活两个年幼的儿子,原告将两个儿子带到广州共同生活,并将大儿子送到当地小学就读。当然,被告周某娣忍住丧子之痛,和原告一样,关爱两个小孩子,并随原告在花都区共同生活及照顾小孩子并帮做家务,原告安心打工,生活虽艰辛但也其乐融融。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3月21日,被告周某嫌因家庭琐事争吵,瞒着原告将小孙子谭某伟偷偷带回英德市某镇老家。念子心切的原告,前后两次对被告将其小儿子带回花都并随原告共同生活,还请求村干部做工作,但均无果。原告委托律师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对与亡夫的婚生小儿子谭某伟(2周岁)享有监护权。2、判令俩被告将小儿子谭某伟送还由原告监护抚养。

法律分析
       原告与亡夫一直感情甚笃,婚生两个儿子是原告与亡夫的爱的结晶。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监护权。当然,作为两名被告,也是两个小孩子的爷爷奶奶,也有法定的探视权。原告为了更好的生活,也为了让两个小孩子有个更好的教育和未来,原告一直在花都打工生活,小孩子和母亲的亲生骨肉情感无论何均不能切割,特别是小儿子才两岁,还没有过哺乳期,更需要母亲的关爱,即便爷爷奶奶也疼爱孙子,但无论如何也替代不了母爱。因此,原告要求两名被告以更宽广的胸怀和爱心,让小儿子归由原告监护及抚养,原告也随时欢迎被告前来共同生活,以便给予两个小孩更多的爱。

处理经过
      本案为英德市人民法院少见的监护权纠纷,经办法官非常重视该案,亲自到广州与原告见面,并到被告即小孩的爷爷奶奶处送达见面,了解该案背后的故事。原来,该案原告与被告没有根本矛盾,只是由于被告与原告的父母亲长期相处,四位老人之间因生活习惯不合,产生予盾。该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两次开庭,但两次被告均未到庭。法官耐心细到地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希望原告从小孩的成长角度,待缓和之后再起诉,但被告认为虽然缓和,她只是想从法律上得到确认,即母亲对未成年小孩子的监护权是法定的,不可剥夺的,特别是对于哺乳期的小儿子,原告有权利要求确认监护权并亲自抚养其长大成人,因此,原告坚持不撤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谭某伟的亲生母亲,且谭某伟的父亲已故,原告就是小孩的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原告有对谭某伟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作为监护人的监护权权利,小孩谭某伟亦享有由原告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尽管两名被告是小孩谭某伟的爷爷奶奶,但其未成为小孩子的监护人,两名被告就没有对谭某伟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两名被告对小孩谭某伟不享有监护权,被告周某娣擅自从原告家中带走小孩谭某伟,并且两被告阻止原告将小孩谭家伟接回身边抚养、教育和保护,导致原告失去了对其婚生小孩子谭某伟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权利,两名被告依法应当将原告婚生小孩谭某伟送回给原告抚养。因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体会
       这是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原告已不幸失去丈夫,现因家庭矛盾,产生了该宗案件。当然,首先是两名被告在失去儿子之后,认为从保持血脉角度,怕再失去孙子,但小孩子是未成年人,母亲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即便爷爷奶奶其情可谅,但却合情不合法,且对于小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可喜的是,本案在主办法官的多次不辞辛劳劝说,及村居律师江云奉的配合调解下,双方目前并无太大矛盾,已就小孩子的抚养达成了初步调解意向。
——周红平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