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山林资源分配引发的村民身份资格的案例思考

2020-09-25 16:25没有了 |下一篇

 

集体收益分配资格  户口并非唯一标准

——一起由山林资源分配引发的村民身份资格的案例思考

 

[基本案情]
        因原居住环境恶劣,某镇某村民小组陈、张、林三姓的全部村民都陆续迁到某镇不同地点居住,大部分村民连户口也迁出了原村委会,现仅有陈某荣、张某保、林某强三户人的户口仍在该村。
        户口不在该村的村民们向某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上访反映要求调解处理该村山林地资源收益分配问题,其称:“陈某荣、张某保、林某强三户人也搬离了该村,他们借户口还空挂在该村为由,不顾兄弟祖叔的情义,独吞三姓祖宗的资源款,大家都搬离了,都有经营管理的事实,难道就因为户口迁了,老祖宗的山,我们就没份了。这样的确不公平,实在太荒唐。”对此,户口仍在该村的陈某荣、张某保、林某强三户人称:“现在该村只有我们户人的户口,原从该村搬离的人政府已照顾了你们并在外面分了田地,但我们没有。”由此引起了户口不在该村的村民们极大不满和愤恨。
        为此,某镇维稳中心邀请熟知村居法律事务的律师参与处理问题。
[法律分析]
       凡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分配权。是否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口不再是村民获取集体财产分配资格的唯一依据。除户口外,还要看是否长期居住在本村、是否履行对本集体的义务。此外,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民只能确保一头的农田和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处理过程]
       在了解问题主要矛盾之后,律师会同某镇维稳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村民提供的材料,走访双方代表了解情况且查阅了相关历史档案,最后查明以下事实:该村环境恶劣,缺水且交通不便,所以全部人陆续搬离到某镇内或镇外其它地方居住,大部分户口都迁移出了该村,有的在新居住的村划定有耕地无林地,但也有部分外迁村民同意无耕地而从事其他行业。只有陈某荣、张某保、林某强三户人户口没迁出但这三户人现也不在该村居住。
另查明,外迁村民有经营管理事实。第一,在上世纪70、80年代期间,外迁村民服从政府号召,返回该村的山地种植林木、割火路;第二,在1990年镇林业站及某村委会为消灭荒山多次召集陈、张、林三姓代表和家长举行会议,达成各自负责造林、谁种谁有的原则,并签订了协议。第三,陈、张、林三姓代表在2003年11月19人曾签订协议,约定山林分配方案且已履行了一定年限。
在某镇维稳中心经镇政府工作人员居中调解双方未果的情况下,律师根据法律与事实,给出了法律意见,认为:原该村的村民迁离本村是出于为解决生存而被动作出的行为,迁出以后也存在对该村山场的经营管理事实,迁出后村民小组也没有办理收回迁出村民分配山林、土地的手续,且该村迁离的村民对自己村的山场资源都享有分配权利,故从搬离的村民及户口仍在该村的村民对该村山场的资源收都享有分配的权利。最终,该镇人民政府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促进该村的和谐、稳定的信访答复。
[处理效果]
        户口不在该村的村民对此处理无异议,陈某荣、张某保、林某强三户人亦表示此处理是依照法律事实作出,暂不需复议。由于以上处是以信访形式答复,法律效力较弱,一旦方不同意答复内容,反悔不遵守,最终仍然无法解决纠纷。
[心得体会]
        随着国家对农村工作的重视,如生态公益林补助金、种粮补贴等各种惠农资金的拨付,农村获得的利益愈来愈多,村民获取集体收益分配成为日益突出的矛盾。
        村民资格是一种身份,也是利益分配的资格,更是一种享受利益的权利。户口不再是认定村民资格的唯一标准,如果单凭户口认定村民资格,会导致部分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无土地、无保障、无岗位的“三无农民”,势必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解决农村基层法律问题时,村居律师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各村居的实际情况处理解决。
        由于目前确定村民主体资格身份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导致出现不同认定村民分配资格的情况,而政府以调解意见书、信访答复等方式处理,始终都无法约束双方村民。随着农村经济利益增多,此类纠纷逐渐呈上升趋势,村民在政府处理后又反悔,而法院也将此类问题置于司法程序之外,导致纠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故律师建议应当完善纠纷解决及救济机制,设立涉农法庭,将此类问题纳入司法审判程序,从法律上彻底解决村民“身份”资格问题。

——张豫林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