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顺风车”单方交通事故乘客受伤谁担责?

2022-03-30 10:28上一篇 |没有了


“网约顺风车”单方交通事故乘客受伤谁担责?
 
一、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某日,李某通过“XX出行app”预约到徐某登记的小型客车从Y市到G市的顺风车业务。1月5日,李某依照预约乘坐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涉案车辆沿Y市某大道自东向西行驶时,自身侧翻造成李某、俩案外人及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该事故经Y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仅有一年驾龄的驾驶人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Y市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至2018年2月1日。后于4月29日,李某委托广东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并被鉴定为胸椎体上缘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李某向驾驶人徐某、“XX出行”的开发公司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平台“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北京XX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索赔因此次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未果。为此,李某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遂向Y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XX科技公司、XX无限科技公司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本案中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运营“XX出行”网络平台、北京XX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顺风车”网络平台均是网约车平台公司。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通过“XX出行app”中的“顺风车”网络平台预约到司机徐某登记的小型客车从Y市到G市的运输合同应当由涉案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也即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涉案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处理过程

        诉讼中被告XX出行app开发公司XX科技有限公司认为:XX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是合乘服务合同的向对方,其只是XX出行app软件的设计开发者而并非运营主体;顺风车系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合乘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先由相关保险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由合乘方依法承担。
        被告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北京XX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首先,原告混淆了网约车和顺风车的区别,本案涉及的系顺风车,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在法律关系、操作模式、费用成本及频次和目的等各方面均存在本质区别;其次,顺风车模式下,运达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顺风车则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车主和合乘乘客可以根据平台展示的信息自由选择合乘对象,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达成合乘出行的民事法律关系,系双方分摊出行成本的民间互助行为,而运达公司并非合乘关系主体,在订单生成及履行过程中,只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仅在匹配成功后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最后,运达公司并非承运人,也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换言之《暂行办法》并不适用于顺风车业务,因此原告基于《暂行办法》规定诉请运达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方认为,XX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均系网约车平台公司,则均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的抗辩理据不足,抗辩观点也不能成立。
四、案件结果

        一审Y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司机徐某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请请求;
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向Q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Y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追加北京XX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采纳我方观点,并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XX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均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共同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北京XX无限科技有限公司、XX科技有限公司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积极促进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当事人双方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合意,并最终达成调解,由北京XX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各项赔偿款,各方纠纷终结。
五、总结

        目前我国网约车行业内部没有形成明确的经营模式和成熟的行业规范,乘客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后经常面临投诉无门、无人赔偿的尴尬处境,而对于网络平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观点,各地法院处理裁判不一致。无论如何,作为最近几年兴起的新兴出行方式,顺风车因多起恶性刑事事件而引起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都需要我们在配套法律法规制定、执行上有所作为,因噎废食当然不可取,但顺风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起严格审核司机的责任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制度则是保障群众安全出行的基本前提,同时,适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防范和处理网约车、顺风车相关纠纷定会大有裨益。
 
(供稿:周红平 律师 范子聪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