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提起诉讼被判驳回

2020-08-27 09:48上一篇 |下一篇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提起诉讼被判驳回
基本案情
      在1972年人民公社化时期,为有利于农村公路发展,实行人民公路人民养的管理体制,响应县政府号召,实行三级分管的管理体制。即由省按每公里下拨养路补助资金到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再按季度下拨到公社(乡镇),不足资金由公社和大队自筹。当时的养路人员李某、陆某等人由某公社从各大队抽调组成养路队,但无任何资料记载李某、陆某等人与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的用工手续、劳动合同、工资档案和用工名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记录,因此李某、陆某等人没有享受退休金,也没有享受社保待遇。

法律分析
      要解决李某、陆某等人的社保问题,就必须先确认其有没有与相关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的规定,李某、陆某等人无任何资料记载其与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的用工手续、劳动合同、工资档案和用工名册,仅凭临时工资名册是不能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

处理过程
       自2013年6月起,李某、陆某等人多次向英德市某局、英德市人大常委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综合信访维稳中心进行信访,要求英德市某局解决退休金及缴纳社保问题。相关部门作出不予支持李某、陆某等人的信访要求的答复。随后,李某、陆某等人又向英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英德市某局解决退休金及缴纳社保问题,英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李某、陆某等人向英德市人民法院起诉英德市某局。
       张律师作为被告英德市某局的代理人,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1、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原告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就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2、被告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起诉主体错误。3、原告与被告没有  建立劳动关系,当然不存在购买社会保险等事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处理结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查明了案件事实后,采纳了张律师的答辩意见,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陆某等人的起诉。

心得体会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劳动者的作用更是十分重要,因此也有着很多相关的法律陆续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为前提的,即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但许多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前置这一制度仍存在不解之处。仲裁前置原则的适用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劳动法之所以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的必经程序,是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一切劳动纠纷都推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专业性的知识和判断力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作出令双方都接受的裁决,也可以通过庭上的沟通对当事人之间的情绪产生一定的缓和作用,避免矛盾激化。所以,劳动者所有诉求尽量在仲裁委提出,避免在法院诉讼阶段提出新的诉求,这样也因没有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导致新的诉求被驳回。
——张豫林  吴伟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