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主张征地补偿遇阻 顾问律师助力妇女依法诉讼维权

2025-05-15 11:45上一篇 |没有了

 

 
主张征地补偿款遇阻
 
顾问律师助力妇女依法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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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江某(女)与黄某在某县登记结婚多年,并育有儿女,双方于2016年办理离婚手续,但江某的户籍一直在某镇某某村委A村民小组,离婚后也未改嫁再婚,更没有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

2021年和2023年,某县因建设某某新区及新区医共体需要,县政府两次对某镇某某村委A村民小组的土地进行了征收,共征收土地170亩,征地款共计约195万元。2023年11月份,政府将征地补偿款转到A村小组的集体公账。2024年5月份,A村民小组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经与会村民代表充分讨论,70%以上村民代表签名同意通过了《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方案》。根据该方案,征地补偿款共计约195万元,户口在A村民小组的成员中有资格分配的为132人其中包括江某在内

2024年6月初,由A村民小组的出纳人员安排向村民陆续发放征地补偿款(每人约14700元),但江某的补偿款因村集体的出纳人员个人提出异议一直不予发放。因此事,江某申请村委多次组织协调均无果,在村委干部的指引下,江某向村居法律顾问梁建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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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过程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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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村居顾问律师梁建业前往某某村委,与江某、A村民小组组长、村委干部面对面了解案情,记录江某的法律诉求,在分析涉案证据材料后,提出免费为江某代拟起诉材料等帮助。并分析了案件的几个焦点问题:

第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能以妇女是否离婚作为标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或者离婚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得集体收益的权利。江某与A村村民黄某结婚后,户口迁入该村,并生儿育女,江某已经成为该村村民,虽然双方离婚,但是户口并未迁出,且并未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因此江某仍属于该村村民,也不因其离异而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A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方案》亦承认江某具有分配资格,该方案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表决的,系村民集体意志表现,属合法有效,村小组及集体成员需依法贯彻执行;

第三,A村民小组的出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发江某征地补偿款,属于非法剥夺江某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侵害了江某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村集体的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亦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针对A村民小组出纳人员拒不执行已经依法通过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方案的行为,亦可依法通过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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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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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婚嫁、风俗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离异妇女在村集体土地利益的分配上容易被排斥,土地权益分配不公平的状况经常发生。而离异妇女维权意识的觉醒是打破观念枷锁的开始,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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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供稿人:梁建业、何岚岚

排版:谭晓欢

责任编辑:周红平

审核: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