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启示

2020-09-03 09:46上一篇 |下一篇



承包土地拖欠租金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

——一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启示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初,英德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与英德市沙口镇某村委会A、B、C、D、E、F村民小组分别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租经营期限为10年。2016年至2019年租金为每亩500元,2019年至2025年租金为600元,面积按实际使用计算,保证金为2000元;每年2月1日前,乙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各村民小组随即将土地交付某公司使用,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和2016年租金后,在承租地上种植花生、红瓜子、黄豆、木薯、辣椒等农作物。至2017年2月份,按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当支付2017年度租金给原告,但到期后,某公司一直拖延支付租金,经村委会召集双方进行协调,某公司仍拒绝履行其交租之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各村民小组的集体权益。

        为了保护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各村民小组委托村居法律顾问做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一、解除各村民小组与某公司于2016年初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二、某公司支付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解除合同之日止欠付的租金给各村民小组;并从2017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按实欠租金额,计付延期支付租金利息给原告(按银行贷款利率);三、龙某锋对上述租金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各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各村民小组与某公司自愿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是有效合同。
        二、某公司应当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缴纳本年度租金,但逾期仍未交纳,已经构成违约,致使各村民小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各村民小组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0日,是龙某锋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龙某锋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启示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纠纷,纠纷的解决应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纠纷出现时应积极促进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以损害最少的方式尽可能快地解决问题才是关键,不能让纠纷进一步恶化。纠纷的解决应遵循合约精神,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析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让双方当事人明白合同的约定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法律规定和实践,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耐心说教沟通,让其懂得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从而让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陆智慧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