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背后

2020-08-27 11:55上一篇 |下一篇



过激追债引发刑案    认罪赔偿获轻判决
——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背后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杜某因债务关系产生矛盾,王某于2014年4月26日下午17时许纠集“哨牙仔”等多人来到英德市某广场一楼守候杜某的出现,当杜某出现后,王某等人使用拳脚对杜某全身多处进行殴打至其倒地。经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的伤情已达到轻伤。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具体到本案中,纵然被害人杜某有错,被告人王某也不能貌视法律,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追讨债务。但被告人杜某密谋纠集多人守候被害人杜某并殴打至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处理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深入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对本次犯罪事件的发生有了进一步的判断。被害人对本次伤害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本身就存在过错。被害人为逃避债务四处躲避被告人长达四五年,导致被告人欠第三人的款项无力偿还而被迫离家出走,憎恨就转化为仇恨,以致在事发当天偶遇被害人,在向其催要贷款遭拒后,对被害人采取了过激行为,殴打了被害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深感愧疚。同时被告人愿意给予被害人经济上的赔偿,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经法院一审审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

处理效果
       被告人之前并没有因违法犯罪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过,而且本次伤害犯罪并非事前预谋,被告人是在偶遇被害人并催其返还贷款遭拒后才实施殴打行为的。被告人归案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为弥补自己的过错,愿意承担被害人的损失以求得其原谅。在生活中,我们遇到类似的债务纠纷,应采取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维权,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下落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报警,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是采取暴力的方式。

心得体会
        通过该案例,我们应该更深刻地认识到,在维护自身的利益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维权应合法。要理性维权,不要让情绪牵着你走,要注重事实,要讲道理。本案王某本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却因情绪化采取了过激的行为,落个银铛入狱的下场。二是学一些法律常识,让自己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让所有人都能发声,要保证你的每一次呐喊、每一次行为都是负责的、有质量的,而不是以泄愤为目的。
——李文方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