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百问(二):什么是疑罪从无?

2024-03-14 14:52上一篇 |没有了

 

疑罪从无原则


电影《十二公民》讲述了一个由12位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中国人组成的模拟西方法庭的陪审团,他们为了孩子的期末补考(法学院)而齐聚一堂,对一起“富二代弑父案”进行讨论。这些家长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包括保安、教授、出租车司机、富商等,他们在听取了学生审理后进行投票,只有达成一致才能结束审判。在第一轮投票中,11人认定富二代有罪。

然而,随着讨论的深入和模拟的进行,案件的疑点开始逐渐浮出水面,经过激烈的争执和推测,最终他们一致得出了无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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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金《作家的勇气和责任》:我只知道真理越辩越明,却未听说真理越骂越显。谩骂决不是批评,盛气凌人更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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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当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国家司法机关就会依据刑法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应该怎么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的行为呢?这个证明标准需要达到哪种程度呢?

 

这时候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证明标准去证实行为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这个证明标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至少必须达到三个条件:

第一,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第二,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而在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因此,证明行为人犯罪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或证据链是定罪的关键,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即“疑罪从无”。
 
 

 

 
 

为什么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如果不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很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

 

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保障人权所必要,而且还是惩治犯罪之必需。 因为,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以保护人民,如果不坚持疑罪从无,就有可能惩罚了不应该惩罚的人,而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我想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希望当我们不巧因为各种偶合事件被误认为是罪犯的时候,就是因为司法机关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的原则而被无辜地判处刑罚。那时,即使正义最终能够到来或许对我们而言就都已经迟了,正如聂树斌案(因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而被迫承认强奸和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年仅21岁),类似的悲剧希望在今后中国大地上将不再上演………

 

 

 

 

 

因此,司法机关在对待刑事案件的时候,必须认真负责、谨小慎微、反复推敲、运用逻辑推理、常识推理、法律论证等方式,依法依规寻求案件真相,在证据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定案,否则就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

 

案例一
 
陈祥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闽0103刑初355号

 

法院认为,目前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陈祥勇具有非法占有田黄石的主观故意及拒不交还财物的行为,故被告人陈祥勇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祥勇无罪

 

案例二
 
赫艳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冀0191刑初146号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赫艳飞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证据为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主观证据,但证人证言中主要证人的证言不仅前后矛盾且与全某证人的证言亦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而被害人在其陈述中亦明确表示不能确定侵权人是赫艳飞并指出殴打自己的另有其人。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基于上述证据认定的事实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赫艳飞殴打被害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赫艳飞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赫艳飞的辩护人所提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赫艳飞是伤害被害人的人,应判其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赫艳飞无罪

 

案例三
 
李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晋07刑初3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证据为证人证言,但现有证人均未目击李某实施捅刺郝某1的行为,证人证言相比其他证据客观性较低,证人在案发当时的视野范围、注意力方向及对事物的理解程度,均可能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案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亦无法确定被告人李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郝某1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故意杀害被害人郝某1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尚不充分,故对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过去,司法实践中因为政治的因素、破案的压力、人为不当的干预、技术条件的限制等原因,导致冤案时有发生,而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纠正,国家的司法制度将会遭受巨大的破坏,司法的权威也将受到极大的质疑,公平正义更无从谈起,因此必须要严格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司法公正的要求!!
 

 

 

撰稿人:龙翔

责任编辑:周红平

审核人: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