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

2020-09-09 16:14上一篇 |下一篇


解读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

       对于广大的运动爱好者,驴友、探险爱好者而言,在一些存在风险的活动中伤亡情况时有发生。行为人是否自行承担损害责任?同行的小伙伴是否需要负责?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自甘风险”对上述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了解“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自甘风险”原则的起源是什么? 
       “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二、“自甘风险”原则的构成要件
       1、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
       2、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
       3、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4、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责任划分
       1、其他参加者:其他参加者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的,参加者对于该损害的发生不具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不承担责任。
       2、活动组织者:比赛中,参加者间发生的碰撞并非其组织者主观所能控制的,故其对参加者间在比赛中的受伤不应担责。但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受害人:满足自甘风险原则要件后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个人承担损害后果。
       四、司法实践
       对于体育竞赛中这种自甘风险原则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事实上,《民法典》之前,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运用,各地法院都有判例认为,对于致人伤害的运动员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恶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对于组织者来说,比赛中,球员间发生的碰撞并非其主观所能控制的,故其对球员间在比赛中的受伤不应担责。
       《民法典》1176条对自甘风险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在立法上对其法定化,这无疑是社会的进步。自甘风险就得自担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无疑释放出明确的导向信号,责任承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也只有这样,才契合朴素的正义观和是非观,让社会活动参与者对规则有起码的尊重,对是非对错有明确的预判,进而提高社会运行的畅通度和人们的安全感。
 
                                (撰稿人:吴心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