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浅析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2020-09-22 10:35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分析:浅析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在日常的合同纠纷当中,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常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

        刘某是刘某高的女儿,刘某高在某市国际商贸城有一间商铺,由于刘某高本人常年在外地,其委托刘某办理商铺的日常管理事务,并将商铺的所有权证书、身份证复议件等交给刘某,刘某实际管理涉案商铺。后刘某与张某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将商铺转让给张某,张某支付商铺转让费79万元,刘某在收到张某的商铺转让费10日内无条件办理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签订协议后,张某依约支付了刘某转让费79万元,涉案商铺也已交付给张某使用,后由于刘某高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协议无果隧引发诉讼。

【裁判要旨与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代表刘某高签订涉案商铺转让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首先要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即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本案中,刘某以刘某高的名义签订商铺转让协议,进行商铺转让的民事行为,构成代理的表象。其次,表见代理的成立,还必须具备特殊构成要件,包括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4、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张某在购买商铺时为善意,转让价格79万元并不低于市场价格,刘某与刘某高为父女关系,涉案商铺为刘某实际管理,签订协议时刘某出具了刘某高的身份证复议件并出具了涉案的商铺所有权证书原件,种种行为足以令张某相信刘某有权代表刘某高进行商铺转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以及刘某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张某办理涉案商铺的过户手续。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14、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图为供稿人龙翔律师)
 
【案件评析】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在不具备表见代理的场合,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并不能约束被代理人,代理人则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

【结语】

        表见代理制度是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本意是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当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当对方当事人以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一定要确认当事人是否有代理权。如果对方无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或无法证明自己有代理权,那么慎重交易。第二,如果事后发现对方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而以别人名义和自己签订了合同,只要自己在签约时过失并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则可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
 
                                          (供稿人: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