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禁果”不可为 幼女“自愿”亦违法

2022-03-30 10:34上一篇 |下一篇


偷吃禁果”不可为 幼女“自愿”亦违法
           ——英德一宗未成年性侵案警示


 
        某市市民范某(化名),女,11周岁,小学在读。陈某(化名)男,15周岁,初中在读,范某因机缘巧合与陈某认识,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某天夜晚,范某对父母谎称到外婆家留宿,也不归家,与陈某到大排档吃宵夜,两人酒后到陈某家中睡觉。期间,范某主动提出与陈某发生性行为,陈某明知范某为幼女的情况下,并未拒绝范某的提议,当晚与范某发生两次性行为。
 
        不久,公安机关在调查另一起未成年性侵案时,获知范某曾与陈某发生过性行为,遂将陈某刑拘并获得检察院批捕。侦查期间,范某表示其为自愿与陈某发生性行为,向公安和检察机关出具谅解书。但检察机关仍以陈某涉嫌强奸罪为由,起诉至法院,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目前该案仍在办理当中。
        该案例具有很强的警醒作用,也给一部分不明法律的人带来不安感,最大的困惑莫过于对该案中,幼女受害者范某的自愿与陈某发生性行为,竟不能为陈某脱罪一事。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我国刑法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故即便范某是自愿的,该自愿也被认定为无效,陈某构成强奸罪。这就告诫我们,特别是告诫在校男学生,在早恋期间,千万不能轻易偷吃禁果,特别是不能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越轨行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供稿人: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