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6月新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2-07-06 11:26上一篇 |下一篇

 


新法解读|6月新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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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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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明确定义】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02
【细分噪声污染的类型】
 

 

 

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03
【制定标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04
【规范行为】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05
【列入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06
【监管部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07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08
【惩罚机制】
 

 

 

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3、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撰稿人:龙翔

责任编辑:周红平

审核人: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