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益排除妨碍纠纷的启示

2020-08-26 11:49上一篇 |下一篇


暴力维权被判刑责    合法维权排除妨碍
——英德一村集体土地权益排除妨碍纠纷的启示
【基本案情】
       英德市某镇某村民小组与本村村民刘某因土地使用权争执不下。
该村小组称:村中原建砖厂的地方已分给全村各家各户用来建晒谷坪,后来由于刘某阻拦,大部分未建好。这块土地现由村集体统一收回管理使用,但村民刘某不顾其他村民反对,强行在此地建房及种植果树等,强行侵占本村集体土地,侵犯了村集体的权益。
      刘某辩称:该争议地是其本人的自留地,其父及刘某本人一直对该地有经营管理事实,虽然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但由于村其他村民都有侵占村集体土地的现象,村里不应当单独对本人提出反对意见,所以本人的行为是合理的。
      该宗纠纷早在2009年、2010年7月经镇政府调解,未果,渐渐地演变成村民小组与村民的“斗争”。期间村民小组为维护“自身利益”,前任村长组织村民强行毁坏刘某果园,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年,缓刑二年执行,并判赔对方9000元损失。后村民小组咨询律师,决定走合法途径,先申请镇政府进行土地权属确权,再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排除妨碍,清除地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及附属物。


【法律分析】
       首先,该纠纷根本性质为土地所有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故刘某现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所有。
       其次,刘某使用该土地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经村民小组经履行民主议定原则所分配或合法承包而来行使该土地使用权。
       最后,若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他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
      村民小组委托我所张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处理上述事项。张律师与村民小组组长多次沟通后,定下先确定土地权属,再进行侵权诉讼的方案。尔后确定权属后,了解到该村民刘某并未经村民小组履行民主议定原则所分配或合法承包而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从刘某的答辩状中透露的信息可知,导致刘某强占村集体土地的原因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刘某认为村集体不能“针对”其一人,仅收回其土地。在村民没有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村小组经合法程序系有权收回土地用作其他发展用途。刘某对此并不了解,因此,一场村内部“斗争”越演越烈。
      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依据事实及法律,经过法院的多次审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法院依法作出“刘某自行移除现种植的果树和建造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后将土地返还给村民小组”的判决。


【处理效果】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村民小组渐渐明白了其起初的想法、做法是因为不懂法所致,他们是多么“野蛮”,以致触犯了刑律。现村民小组依法主张权利,合法目的得以实现。

【心得体会】
      在本案中,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究其根本系村民们不懂法,认为只要是为了村民小组集体利益、法不责众盲目地用“暴力”式解决问题,以致违法被判刑。像本案这情况,在农村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办案师已经处理多起由村长组织村民毁坏他人树、水电站、房屋等案例,后均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追究刑事任,结果适得其反,教训深刻。
     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依法治国新代,而法治首要的是全民懂法,全民懂法覆盖基层。基层干部要慢慢地改掉“吵、骂、打”的解决纠纷模式,渐渐地形成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合法合规道。
律师参与解决纠纷,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快捷和谐地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律知识覆盖基层。
——张豫林  吴伟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