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过程遭蜂蜇 意外之伤谁担责

2020-09-04 15:21上一篇 |下一篇

劳动过程遭蜂蜇     意外之伤谁担责
——英德一起劳动意外事件的启示
基本案情
         康某在龙某的介绍和组织下为易某清理林地中的杂草和实行施肥工作,易某以每亩64元的标准向黄某支付报酬,黄某以每亩61元的标准向康某及其他作业人员支付报酬,康某在劳动中被山上一群野蜂蜇伤,导致全身中毒,送院治疗近一个月后因治疗无效死亡,康某的丈夫及子女将易某、黄某及龙某告上法庭,龙某委托律师处理此案。

法律分析

         易某将其经营的按树山除杂施肥工作发包给黄某,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易某对康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黄某雇请受害人康某进行除杂施肥工作,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黄某应当对康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过程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6日被告易某与黄某签订《按树山除杂施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对易某将其经营的校树山除杂施肥工作发包给黄某,面积615亩,每亩按64元计算,总承包款39360元,工期从签订协议之日至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由黄某自行组织工人,自行进场搭厂食宿、自带除杂施肥生产工具,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黄某自行负责等作出了具体的约定,黄某请康某为其工作,康某除杂时被野蜂重伤,治疗无效后死亡,康某继承人对易某、黄某、龙某提起诉讼,在一审庭审中,放弃了对黄某、龙某的起诉请求,只要求易某承担责任,但易某的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驳回康某继承人的起诉。

处理效果

         康某的继承人放弃了对黄某、龙某的起诉请求,而直接向易某提出赔偿请求,由于易某的主体不适格,被依法予以驳回。

心得体会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承揽合同中,合同双方的主体分别称作为承揽人和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同时,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应交付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雇佣合同即由雇佣人和受雇人合意达成的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如果是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的工作时,造成自己或第三人损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承揽人在从事承揽合同时造成自己或第三人损害是,应由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定做人有重大过错或故意。因此,承担责任的主体,取决于对合同性质的定性。
         本案受害方,弄错赔偿主体,且放弃了对适格主体的追偿,以至于自己的损失只能由自己一力承担,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也未能得到救济。
一一陆智慧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