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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何某曾为一对恩爱夫妻,后因小孩的降生导致家庭生活支出过大,刘某身为一家之主,自然挑起家庭重担,远赴外地务工以获取更高的收入支撑家庭的日常开销。自此,刘某与何某便过上了两地分居的生活,本以为尽管生活无法尽如人意,但只要能维系三口之家一切都是值得的。殊不知,何某耐不住两地分居的寂寞,与已婚异性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便开始冷落刘某,天真的刘某还以为是两地分居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最终以“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与何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不久,刘某偶然得知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刘某长期在外务工的分居状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怀孕,更为甚者,何某出轨对象的妻子还到刘某所在的村委找寻刘某,使得何某婚内出轨一事村中人尽皆知,虽然刘某与何某已离婚,但何某出轨一事发生在婚内,且还因出轨导致怀孕,使得村中流言四起,议论纷纷,而二人之间的情感纠纷甚至成为村民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刘某因此饱受精神折磨,终日无心工作,心情压抑。
最终,刘某愤怒不已提起诉讼,诉求何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听取了刘某的陈述意见,并分析了刘某彼时已掌握的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在于如何证实何某在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因此怀孕,又因此类出轨行为较为隐蔽,且不具备公开性,举证本就困难,所以诉前需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而在证据方面,刘某仅掌握了何某产检的一张B超单,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辅助或直接证据。此时,承办律师分析,仅凭一张B超单是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后刘某便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通过与何某进行微信聊天,使何某在微信上对其婚内出轨及因此怀孕一事作出自认或认可。
在证据收集完备后,便及时提起了诉讼,后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何某应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何某是否存在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二是,刘某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有无法律依据。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虽然刘某并无直接证据证实何某婚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综合刘某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B超单,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可以合理确信何某在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怀孕的事实。
对于第二个焦点,刘某在与何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时并未掌握及提供何某存在过错的证据,也未就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何某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并未承担任何责任,且双方离婚的缘由为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而非因何某出轨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刘某在离婚后发现何某婚内出轨的证据并就此单独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何某应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配偶一方的婚内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力量。
供稿人:邓英良
排版:谭晓欢
责任编辑:周红平
审核: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