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女精神病刘某妹离婚办案体会

2020-09-03 17:03上一篇 |下一篇


遇家暴又患疾病      助离婚又办低保
                                                                        ——法律援助女精神病刘某妹离婚办案体会
 
案例简介
       刘某妹,今年43岁,英德市某镇某村刘屋组人,系间歌性精神病人,2011年8月17日与英德市李某银登记结婚,结婚不到两周,刘某妹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的家暴,就逃回娘家瑶排村委会刘屋村民小组居住,双方从此没有任何来往,已实际分居达4年之久。刘某妹和前夫伍某清于2000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16日婚生儿子出生,双方因吵架于2009年10月19日办理离婚手续,儿子曾协商由伍某清抚养,不过却经常随母亲生活,但因刘某妹自己患精神病,早已由前夫伍某清接儿子回中步村委会控树岗组居住生活。

       刘某妹与现任丈夫双方没有生育儿女,也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一直由其年迈的母亲及哥哥照顾其日常生活,其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没有存续的必要,已达到离婚的条件。但现丈夫却因种种原因不愿办理离婚,且还索要高额所谓“赔偿”费。刘某妹的哥哥等家人为如何帮助刘某妹离婚绞尽脑汁,已无计可施。

办案经过
       2015年12月,律师在担任某镇某村委会法律顾问期间了解到该情况,向英德市法援处反映情况,英德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了解到其与丈夫分居多年及家庭困难之后,律师首先协调政府帮助其办好低保,解决好其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2016年1月8日,在英德市人民法院法庭开庭,刘某妹的80岁母亲、哥哥及刘某妹本人到庭,刘某妹的丈夫被告李某银经传唤没出庭。在开庭中,英德市人民法院法官按程序对刘某妹进行了法庭询问、法庭调查,但刘某妹本人却胡乱答词,根本无法正常回答。因为刘某妹的相关患精神病历只有英德市慢性病医院、英德市人民医院的就诊记录,而没有达到省级医院的标准。法官认为虽然有县级医院病历,但被告没有到庭及认可原告刘某妹的病情,因此,要按相关规定通过省级精神病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以鉴定刘某妹的行为能力。
       鉴于刘某妹的母亲已达83岁高龄,难以履行法定监护之责,律师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瑶排村委会,指定刘某妹的哥哥为其监护人。同时,律师主动帮助联系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让刘某妹的哥哥于2016年1月17日带其妹到该院进行司法鉴定。
       2016年2月18日,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刘某妹为“无行为能力人”。英德市人民法院也按程序将该鉴定结论按程序送达刘某妹的丈夫。
       2016年3月10日下午,本案第二次开庭,刘某妹没有参加庭审,刘某妹的母亲及指定监护人哥哥出庭,刘某妹的丈夫出庭参加庭审。在庭审中,刘某妹的丈夫不认可刘某妹的精神病的事实,其非但不同意离婚,还坚持认为如要离婚,竟然还要刘某妹的哥哥及家人赔偿他几万元所谓损失费。在调解阶段,经过法官和律师的反复做刘某妹的丈夫思想工作,并向他释明刘某妹经省级司法览定机构鉴定精神病人事实,同时告知他分居四年来没有尽到扶助刘某妹的义务,对于其提出赔偿费根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对其反复进行思想工作下,刘某妹的丈夫最终愿意离婚,双方当庭签署调解离婚的协议笔录。英德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离婚调解书。至此,一宗事关女精神病人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又涉其婚姻关系的法律授助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案件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是一种身份关系,一般来说,对于婚姻关系中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让法院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属于“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的类型。
       由于本案刘某妹的丈夫在农村,没有文化,且有家暴倾向,刘某妹与其结婚几天就被家暴打离并跑回十几公里外的娘家。在长达几年时间里,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刘某妹多次因精神病喝农药自杀但经抢救活了下来。在律师但任该村法律顾问了解情况后,经刘某妹哥哥的咨询,建议其通过离婚结束此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由于本案离婚案件中,双方已分居四年且被告不履行扶助义务,因此,本案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已经具备。
       本案既是女精神病人的维权离婚案件,又是农村女精神病人监护及生活保障问题。刘某妹作为一个农村女精神病人,在第一次婚姻中,就受到了遗弃,离了第一次婚。而结第二次婚,其家人为了让其能找到一个可以照顾她的丈夫,为其作主嫁给了农村50多岁无文化低素质的单身男,其处境可想而知,结局也可预料。在第二次婚姻后,由于刘某妹逃回了娘家,家里有80多岁的老母,哥哥也有自己的家庭,确实很难监护她。刘某妹于是被亲戚带到佛山工厂打工。律师在办案中了解刘某妹的家庭生活困苦,而且还要带一个上小学的儿子,但由于其户口不在本村一直无法办理低保,于是,先协调镇政府帮其办理低保,尔后,才启动法律援助帮其离婚。
       因此,办理农村女精神病人的维权案件,不仅要通过法律帮助维权,更要分析了解女精神病人家庭处境等情况,以综合运用法律及其他政府政策等资源,既要法律维权,也在生活保障等方面“维权”,以达到综合援助的目的。
——周红平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