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性残疾遭遗弃 法援助其感正义

2020-09-03 17:07上一篇 |没有了


先天性残疾遭遗弃    法援助其感正义
                  ——关某事实是婚姻引起的法援案办案经过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帧阳律所接到英德市法援处安排的一个法援案件,受援人是一名叫关某的妇女,1946年出生,先天性残疾人(肢体一级残疾),与丈夫韩某安两人居住生活,因丈夫离家出走不愿照顾她,自己又行动不便,因此找到司法局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目的是要丈夫支付扶养费并且要求丈夫回家照顾她,经过安排该案指派律师处理。

       初步了解基本情况后,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案情,律师亲自去到关某家中了解询问,经了解得知:关某与韩某安自1983年开始共同生活居住,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关某和韩某安此前均有过婚姻并各自生育有子女,同居后领养了一名女儿,现22岁,在英德市某医院做护士,韩某安原是英德市农某造厂的员工,后去了英德市某淀粉厂,现为某淀粉厂的退休职工,据关某说韩某安每月有2000多元的社保金。由于关某是残疾人,生活上一直由韩某安照顾,但2016年的11月份,韩某安突然离家出走,连手机也没有带,关某无奈要请人照料生活,女儿韩某欣因做护士没有时间照顾关某,关某无奈之下才找到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本案因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证,故办案必须证明双方为事实婚姻。

办案经过

       鉴于以上情况,律师提出看能否找到韩某安本人进行协商,关某说韩某安在大站某淀粉厂旧宿舍分有一套房子,但由于行动不便无法跟随指认地点,为此律师多方打听得知某淀粉厂的位置后驱车前往了解情况,到了某淀粉厂才得知厂已经倒闭,宿舍在附近,但是对于韩某安具体住哪一单元无法提供详细信息。经过向周围群众的一翻打听最后找到韩某安的宿舍单元,但韩某安不在家,此时又下着磅碍大雨,律师依旧在单元门口等了两个多小时,由于没有人在家只能作罢。第二天,律师再次来到宿舍依旧没有找到人,据关某说可能回去了,寻人一事暂告一段落。
       尽管如此,工作并没有完成,由于关某与韩某安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婚姻关系的证明就必须收集好证据,为了调查婚姻关系律师前往当地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又被告知工作人员只知道关某和韩某安共同生活,但何时开始共同生活的并不知情,知情的一些老员工已经退休,但能提供韩某安申请低保填写的资料,资料显示韩某安在家庭成员中配偶一栏填写的是关某,至于证人的话看来只能找当时在附近生活的邻居了。在和关某沟通后关某提出可以找到两个证人并提供了证人的联系方式,经联系沟通两个证人同意制作笔录但拒绝出庭,律师马上联系向两证人(均是邻居)做笔录,笔录内容可以认证关某与韩某安早在1983年的时候就一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相称,这两人的笔录是很关键的证据,能够证明关某与韩某安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才有资格追索扶养费。
收集好婚姻关系证明的证据,律师带着调查函来到社保局调查韩某安社保金的情况,经调查得知,韩某安每月的确有社保金2000多元,一旦执行起来将会更有保障。在相关证据收集好之后,就是否马上提起诉讼问题,律师提出再去一次韩某安的宿舍看能否找到韩某安本人,经关某同意后,律师再次前往韩某安的宿舍,但依然没有找到韩某安本人,接下来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经办理委托手续、撰写起诉状、制作证据目录,2017年5月24日该案正式起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日开庭审理,律师代表关某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对方韩某安出庭应诉并聘请了律师,经过庭上的调查、辩论,休庭后我方提出看能否进行协商,但韩某安提出自己已经年纪大了,照顾不了关某,而且和关某性格也合不来因此拒绝支付扶养费,无奈调解无果。后2017年12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韩某安自2016年11月起每月支付关某扶养费600元,诉讼费由韩某安支付。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龙翔律师为关某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后英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第一阶段的扶养费9000元执行到位并送到关某手上。
       自此,案件暂告一段落,随后的扶养费将于每半年一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当律师把判决书送到关某手上的时候,关某表示很感谢律师的帮助,让她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龙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