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交付构成违约 解除合同返还款项

2020-09-03 15:41上一篇 |下一篇


瑕疵交付构成违约    解除合同返还款项
——因权属争议引起的承包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英德市某镇某村委村民莫某秋将其松树发包给温某平、梅某秋,双方于2011年2月13日签订了《承包某坑松树山合同》。依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11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承包价格为人民币21万元。温某平、梅某秋于同年2月25日付清承包款21万元后,便准备组织工人进场收割松香,但因该村委会村民邓某灶对该林权有异议,致使无法进场收割。争议发生后,该镇人民政府要求双方保持现状。这致使温某平、梅某秋无法进行采集松香。

       因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邓某灶为此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莫某秋所持有的英府林证字(2010)第某号林权证。业经法院审理后,该林权证被撤销。
       此外,莫某秋将英府林证字(2010)第某号林权证于2011年4月28日办理了林权抵押登记,将林木抵押给了银行,损害了温某平、梅某秋的权益。
       因承包目的无法实现,温某平、梅某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某坑松树合同》并请求莫某秋返还21万元承包款。

法律分析
       1、温某平、梅某秋请求解除《承包某坑松树合同》是否能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温某平、梅某秋支付承包款给莫某秋而取得涉案土地上松树的松香采集权,为期五年。因莫某秋持有的林权证书效力存在瑕疵而被撤销,这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丧失了,这也致使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上诉人莫某秋的瑕疵交付构成违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故温某平、梅某秋的该诉请会得到法律支持。
       2、温某平、梅某秋请求返还21万元的承包款是否能予以支持。据前文所述,双方签订的《承包某坑松树合同》可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温某平、梅某秋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支付了21万元的承包款,但由于上诉人莫某秋的瑕疵交付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故温某平、梅某秋请求返还21万元的承包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处理过程

       被起诉后,莫某秋便咨询了对山林承包合同纠纷较为专业的张律师,张律师遂向其分析了该案的诉讼风险,且告知其在承包期内进行山林权抵押的违法性。该案立案后,业经法院审理,已有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支持温某平、梅某秋请求返还承包款的诉求。但是,莫某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莫某秋仍心有不甘,张律师再次为其讲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并适度斥责其不妥的做法。莫某秋渐渐地明白其在林权证被撤销后已无发包的基础,及其在发包过程中将林权抵押损害了承包方的权益。最终,莫某秋衷心感谢张律师认真、耐心、专业的法律服务,并接受了判决结果。

心得体会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基层群众的诉讼能力低下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对此,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显得意义重大。在解决经济活动出现的法律实务中,法律顾问需要维护村、居民的利益,但绝不能盲目听由其无理据支持的诉求。帮助村、居民进行法律分析、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顾问需引导大家在处理问题过程中树立法治意识。
       在山场林木资源较多的地区,山林纠纷频发。然而,很多山林纠纷都可以避免发生或妥善解决,但因发包方或承包方对山林权证的效力及承包合同关系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从而引发了纠纷。因此,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宣讲,在处理村居法律实务中增强法治观念、充实法律知识,这对村居民的经济生活起着关键作用。
——张豫林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