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起风波 盲目维权终败诉

2020-09-03 16:21上一篇 |下一篇


土地流转起风波     盲目维权终败诉
    ——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背后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李某、何某与英德市某镇某村民小组(本案被告)签订《山坡地承包使用合同书》,约定由李某、何某承包其“后龙场大山尾山”约四千亩,2005年2月,在征得被告同意,陈某、周某(本案原告)与李某、何某签订《转让承包山地合同书》,约定将其在《山坡地承包使用合同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此后,原告严格按照《转让承包山地合同书》约定的条款履行己方的义务。但近年来,被告部分村民以其没有在合同中签名等为由,阻挠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具体到本案中,李某、何某与被告签订《山坡地承包使用合同书》时,被告相关负责人李某某等八人已签字确认。现今被告部分成员以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但该负责人表示在合同签订时已打电话告知各村民参与签订合同,双方各执一词。退一步讲,即使当时的发包程序存有瑕疵,依据《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相关规定,也应当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进而,李某、何某已合法取得了该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原告与李某、何某签订《转让承包山地合同书》时,有被告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的确认,因此该《转让承包山地合同书》应属有效合同。

【处理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代理后,进一步调查取证,查阅了相关资料,提出了更有说服力的证据。被告与李某、何某于2004年8月签订的《山坡地承包使用合同书》,该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并有当时被告的负责人签名。虽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有所欠缺,但在李某、何某将《山坡地承包使用合同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经被告方同意)后,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九年多,且在九年多时间内被告并无提出异议。后该案经过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山坡地承包使用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应继续履行该合同。
本案属于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被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遇到涉及到全体村民利益事项时,理应通过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以民主表决形式作出决定。若被告方是在召开村民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土地承包给李某、陈某并签订《山坡地承包使用合同书》,那本案的纠纷就不会发生。

【心得体会】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根。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他人,关系着干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当土地发生了纠纷,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之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以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


——李文方 刘彬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