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履行不得反悔 退款补地于法无据

2020-09-03 16:28上一篇 |下一篇


征地履行不得反悔  退款补地于法无据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间,某镇人民政府征收了某居委某村民小组的土地用于建设新区,双方签订了征地协议。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补偿费用均已按协议付给某组,某组及村民也已签收了上述各项补偿费用,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某组代表的意见:一是政府支付的征地价款为每平米24元,据说当时征地价款应是每平方米33.15元,某组代表要求政府每平方米再补偿9元。二是政府留给某组38户村户(每户110平方米)宅基地11155平方米,但仍差2200平方米,当时经双方协商确定,由政府每平方米补偿100元,共22万元,此款政府已支付给某组并签收。2016年间,由于地价升值,某组要求退回征地补偿款22万元给政府,政府补回2200平方米土地给某组。

心得体会
      《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权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按照某组代表反映的情况和提供的证据看,在2007年征地时,某村民小组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签订后,合同双方均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因此,依据上述合同法之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而自然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因当事人履行而终止是合同最经常的也是最正常的终止方式。合同终止也就是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因而才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由此可见,某组与当地政府于2007年签订的征地协议至今已近10年之久,期间,双方均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该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协议已归于消灭,不能反悔,不得推倒重来。最后,在该村居法律顾问释法后,某组代表表示愿意息访息诉。

——林署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