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结婚无感情 不堪家暴诉离婚

2020-08-31 15:24上一篇 |下一篇


草率结婚无感情    不堪家暴诉离婚
基本案情
       某镇居民陈某(女)与黄某(男)于2011年在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月7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2月17日生育一儿子黄某俊,现随陈某生活。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黄某常因生活琐事殴打陈某。陈某也曾因黄某的暴力殴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2013年4月22日,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黄某离婚。经调解,陈某同意给机会双方和好而撤诉。但陈某撤诉后,双方至2013年4月7日起分居至今,并断绝来往。现陈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请黄某离婚并抚养婚生小孩等,双方并未就分割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提出异议。

法律分析
       男女双方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自主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该案中,陈某与黄某在未相互了解的基础上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黄某夫权思想严重,常因生活琐事动辊殴打陈某,至双方不容同居。即便如此,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而,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因此,陈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但是双方关系仍未能改善且仍各居一方,由此可认定陈某和黄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小孩尚未满两周岁且一直随陈某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应由陈某抚养为宜。

处理过程
       该案业经法院审理判决准许陈某与黄某离婚,小孩由陈某抚养。
       至于小孩抚养费,陈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考虑陈某与黄某为农业家庭户口以及小孩未满两周岁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生活成本也确实较高,故小孩抚养费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458.56元标准酌情考虑,由黄某每月支付500元为宜。至于小孩此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可按实际发生凭有效票据由陈某和黄某平均负担。

心得体会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我们要学会珍惜一起迈入婚姻的那个人。《婚姻法》赋予我们结婚的自由,同时也赋予我们离婚的权利。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必须进行调解且不能缺席判决,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维系婚姻,给双方一次机会和好、和解。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为保社会安定团结,离婚诉讼会变成一次“长跑”。在实际诉讼中,如果第一次提出离婚,经调解后,对方不同意离婚,出于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的大前提考虑,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除对方提出离婚诉讼外,若想再次诉请离婚,如无新的理由需在六个月后重新提起。
——张豫林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