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不相符 保险公司也应赔

2020-09-03 16:38上一篇 |下一篇



准驾车型不相符      保险公司也应赔
      ——英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启示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0日14时46分许,黄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石灰铺往英城方向行驶时,先后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的家人以张某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由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但该保险公司以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不赔偿,因此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认定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保险法》和《合同法》。

        《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了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险人需要对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但是由于保险人面对大量的投保人,无法亲自了解个别保险标的的情况,因而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同时由于保险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这一特点,也使得投保人面对具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保险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鉴于上述情况,为了充分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保险合同的功能,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

【处理过程】
        死者张某的家属委托我所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处理上述事项。双方就张某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是否为投保单上的免责条款一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一审法院判定,该情形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支付理赔金。死者张某的家属不服,又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再次就该条款是否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了说明义务进行了说理辩论。二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处理效果】

        通过两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最终到了一个还算是不错的结果,虽说人生不能复生,但理赔金还是能给活着的人些许安慰。受害人的家属能够选择法律,理智的决问题,也说明,中国法治的进步正日益昭显,法治深入人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流量速增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逐年增加。交通事故纷案件往往会同时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要减少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首先,要抓全民安全意识。交通安全靠大家,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是根本。另外,是要抓驾驶人素质,要做好机动车驾驶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安全防事故的意识。本案中,即使张某的家属得到了索赔,但是,作为家中顶梁柱的张某丧失了生命,这个教训也是惨重的。

【心得体会】
       中国人法治意识的觉醒、法治理念的提高是有目共睹的,依法维权的愿望日趋强烈,但是对法治全民敬畏的气氛尚未完全形成。要让法治成为国人的共识、建立起全民的法治信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民守法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又是平民百姓的迫切需求。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性。保障人民利益有多种途径,而最持久最牢靠的是法治途径。法律明确赋予了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权利,法治有力保障了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平民百姓的幸福依赖于法治的维护,而法治就是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13亿人民提供的一张坚实的安全网。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不但要用好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用法律约束自身的行为,把法律融入个人的社会生活中,要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时处处体现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意识,使自己言行闪烁着法治信仰和守法自觉。

——陆智慧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