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受伤 理赔标准如何算

2020-09-03 16:44上一篇 |下一篇


交通事故人受伤     理赔标准如何算
      ——英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启示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1日,李某驾驶粤RF某轻型仓栅式货车由石牡塘往洽光方向行驶,七点钟左右,当车行驶至洽洗镇军马场茶场路口处时,与曾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曾某被送往镇中心卫生院治疗至2014年8月25日出院,共住院35天,由儿子及女儿护理,后经鉴定所评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为此,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如下法律:《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过程
        曾某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处理上述事项。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肇事者李某到庭,但李某所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并未出庭,法院对该案缺席判决,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曾某的损失。

处理效果

        本案其实并不复杂,就是一起简单的机动车责任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院支持了曾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但因曾某是农业户口,且从事茶园管理、茶叶采摘且居住在农村,没支持其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只是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了上述费用及赔偿。

心得体会

        交通事故已成为危害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人群伤害死亡的原因之首。近年来,我国汽车市场实现了大跨步的发展,汽车社会的快速到来,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我国从原有的交通形态过渡到汽车社会仅用了10余年的时间,过渡时间短,交通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习惯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汽车社会的问题。交通文明意识发展滞后,交通设施不完善,驾驶行为不规范和道路交通陋习多等诸多原因,导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和伤害水平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而道路使用者的危险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因。因此,解决人的问题,是改善交通安全状况的首要问题,社会各方面都要加强遵纪守法的交通安全理念宣传。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对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一样的。即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业务水平达到相应的熟练程度和具有与其行为相符的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和能自觉遵守交通道路法律法规是机动车驾驶员的首要条件,无论其为专业或非专业;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是使车辆安全行驶的基本保障;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水平,才能应对路况不佳时的意外难题,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安全行驶的交通环境。
        在实际状况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违章肇事者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章者进行处罚让违章者承担的义务。这就给人一种错觉:我违章无所谓。甚至一些常违章者还“习惯了”。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及处罚力度,不仅对违章者达不到教育、教训和强制其承担法律义务的目的,更是对社会治安的不负责任和对法律威信的不尊重。
一一陆智慧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