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不慎摔倒重伤 自身主责商家次责

2020-09-03 10:23上一篇 |下一篇

酒后不慎摔倒重伤    自身主责商家次责
——一起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反思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30日晚上原告梁某与温某等人在大排档吃宵夜、喝酒后于23时左右到被告李某经营的英德市某健身休闲中心进行按摩消费,由于原告喝酒过多致其在按摩房内睡着了。后原告在保安员罗某的告知下跟随其下楼时,不慎摔倒。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原告经住院治疗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由于受伤过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梁某进入被告处进行消费活动,双方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消费合同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后原告在被告处下楼梯时不慎摔倒成重伤,被告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就需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还去被告处的浴足中心进行消费,同时并未告知同行的朋友其情形并要求提供帮助,在休息近四个小时后离开被告经营场所时明知有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前面行走并未向其寻求帮助,故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负有一定不可推卸的责任。

处理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委托后,我们积极调查取证,搜集到了更多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认为,作为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第一,装备设施有无尽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工作人员有无尽安全保障义务。第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有无尽安全保障义务。第四,有无违反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的受伤是因为在下楼时踩空所致,既非是因为受到经营者以外的第三人侵害,也不是来自经营者装备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致,更非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完全是源自他本人的疏忽大意所致。原告来被告处消费时身上散发出酒味,但并非是在被告经营场所喝酒,是来之前喝多了,且在休息近四个小时后,酒也该醒了。离开时也是自行跟在保安人员后面。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保安马上找来了值班经理,值班经理到场后第一时间就拨打了120求救,并及时电话通知原告的妻子。后该案经过法院审判,认为原告自身未履行必要的自我保护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判决原告对本次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处理效果

       被告作为浴足中心的经营者,理应依法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在事发前,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原告因喝酒过多导致呕吐,对原告这位特殊顾客多加注意和照顾,施以善意的提醒,在其离开时对其行使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义务,本次事故就有可能避免发生。而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的状态却高估自己的能力,并未向身边人寻求帮助,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并致重伤,不仅给家庭造成经济上的负担,还承担着治疗上的巨大痛苦。

心得体会

       事故的发生是任何人都不能预见,不想发生的。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应采取合法的手段,通过正当的途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而作为大型活动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按时检查场所的设备设置是否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发现存在缺陷或瑕疵,及时完善和改进。对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按时培训,以提升服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李文方  刘彬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