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疏忽小孩溺亡 寻求赔偿被判驳回

2020-09-03 10:24上一篇 |下一篇


[家长疏忽小孩溺亡              
                   寻求赔偿被判驳回]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5日下午,邓某、李某其年仅9岁的女儿与8岁的儿子与同村几个小孩在某河段河边玩耍,坠入河中导致溺水死亡。事发后,邓某、李某向相关部门反映请求处理,经英德市某局信访办、水政监察大队汇通某镇政府及邓某、李某到现场勘察,确认出事现场应河水自然冲击具有塌方现象。邓某、李某对该确认不服,认为河岸的塌方现象是因为英德市某局没有及时履行职责,对该河段非法采砂的行为不闻不问,以至于导致河岸出现塌方现象,使其儿女遭遇不幸。因此邓某、李某要求英德市某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一般侵权认定应当包括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英德市某局管理和监督河道采砂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应当履行的行政职责,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采砂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为了满足河边游泳、玩耍安全的需要。其次,英德市某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没有强制或者保护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保护水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整洁。英德市某局已经履行监管涉案河道的行政职责,不属于行政不作为。由此可见,英德市某局之行为不具备违法性。根据行政管理职责法定原则,英德市某局没有对人身安全实施告知的职责和义务。法律及行政法规等并没规定河道管理机关须在河岸设立警示标志,更没有规定英德市某局必须对下河游泳及戏水人士尽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受害者溺水身亡与该河段附属设施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英德市某局对邓某、李某的儿女溺水死亡事件没有出现侵权行为,故而不应对其做出相关赔偿。

[处理过程]

       英德市某局委托张律师为其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张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其存在的法律关系。认为该案件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属于两个不同法律范畴,因此不能一概而论。侵权责任法理应严格以四个构成要件为标准,对英德市某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以及其行为与溺水事件发生无因果关系。因此,英德市某局不应对受害人家属作出相关赔偿。法院认为上述答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并予以采纳。最终,判决驳回邓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处理效果]

       邓某、李某就儿女溺水死亡事件与英德市某局死亡赔偿纠纷案件是英德市第一宗死者家属将水行政部门告上法院的案件,因此,该案件最后判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往后同类型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就此案件查阅大量资料及异地往年类似事件的民事判决书,其发现溺水死亡赔偿案件因案件事实不同法院所处理的结果也不同。因此,代理处理该案件存在巨大的专业难度。不过,所幸通过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对该案件进行专业的判断,最后案件处理效果理想。

[心得体会]

       近年来留守儿童溺水事件层出不穷,部分案件更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邓某、李某的儿女长期在农村生活,对事发地段非常熟悉,应当意识到在河边戏水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是邓某、李某对其儿女疏于管理,在城市打工,并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从而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律师认为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已成为城镇化发展待解决的重点、难度问题。

——张豫林 许昕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