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乘船受伤 景区承担全部责任

2022-05-11 15:23上一篇 |下一篇

 

村居顾问典型案例丨村民乘船受伤 景区承担全部责任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典型案例(一)

村民乘船受伤 景区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裁判文书编号:(2019)粤1881民初1536号
裁判文书生效时间:2019年10月9日
裁判机关:英德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刘彬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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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9日,彭某某携家人到Y市某著名温泉度假村游玩,在该度假村水上乐园欲乘坐充气香蕉船时不慎摔伤,造成肋骨骨折。事发后,彭某某入院治疗,同时经鉴定,其受伤达到十级伤残等级;出院后,双方对责任划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彭某某向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刘彬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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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彭某某是在度假村游玩时受伤,对此,度假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彭某某不慎受伤,对此,彭某某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
3、彭某某此次受伤是否达到致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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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和代理意见
1、本案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案是一起因旅游过程中摔伤而引发的纠纷,彭某某是购买门票到温泉度假村旅游消费,双方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度假村有义务在旅游过程中保障彭某某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彭某某在使用温泉度假村提供的充气船时受伤,度假村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度假村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彭某某受伤,该行为侵犯了彭某某的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很明显,这是一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诉讼。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经充分考虑及权衡,代理人选择了侵权之诉,以求最大限度补救彭某某的损失。
2、彭某某对本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人认为温泉度假村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度假村没有尽到告知、警示的义务。无论是在购票信息、门票上还是事发现场及充气船只上,度假村都没有提示注意事项,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对充气船只的操作指导进行示范,更没有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方面的提示和巡查、保护。在庭审中,度假村提供了大量的事发现场的图片以证明其已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代理人通过仔细研究其提供的证据,发现了其中自相矛盾的地点,从而力证提示牌是对方事后补救;且代理人通过搜索度假村官网上游客在同一时期游玩时上传的图片,进一步证实了度假村在事发时并没有在事发地点设置警示牌。
(二)度假村提供的充气船只存在严重隐患。为了证实该情况,代理人通过浏览度假村官方网站上找到了一段宣传视频,证实度假村为了提升人气,特意提供充气船只供游客翻转游玩以增添乐趣;具体到本案中,彭某某在下水后,一只脚才刚抬起准备登充气船的时候,船只就侧翻了,足以说明度假村提供的充气船只本身就不安全。
(三)度假村没有尽到积极的救治义务。事发后,是彭某某家属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前来医治,而度假村没有配备急救设施和专业的医护人员对彭某某进行及时的救治,完全是在现场干等救护车的到来,没有尽到积极救护的义务。
(四)彭某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义务:下水前,彭某某曾向度假村的工作人员征求过充气船只的安全性方面意见,在得到“很安全”的答复后才打算下水乘坐充气船的。
(五)彭某某不存在过错:彭某某进入度假村旅游消费是有购买门票,且是在使用度假村提供的娱乐设施的过程中受伤,另外,彭某某事先有征求度假村工作人员的意见,预测没有风险的情况下才下水的。
3、本案还涉及到彭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肋骨骨折数量不一的问题
彭某某受伤后,先是在Y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8-11肋骨骨折,后转院至某附属医院,初步检查后亦诊断为左侧8-11肋骨骨折;而彭某某出院一个月后遵医嘱在某附属医院复查胸部CT,显示为左第6-11肋骨骨折,左第5肋不完全骨折;显然,本案彭某某的肋骨骨折数量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3.7项之规定:胸部4根肋骨骨折其中2处畸形愈合或6根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如以左侧8-11肋骨骨折的结果来评定,彭某某是不能评定到伤残等级的;在多次咨询临床医生关于骨折部位及数量的差异问题后,代理人认为,根据临床医学,骨折部位在初步诊断与愈合复查存在相差是正常的现象,彭某某在摔伤时就造成了6-7肋骨处软组织和骨膜损伤,该损伤只有在治疗康复后才会显示出骨折特征。而关于该专业性的问题,承办法官不辞辛劳,亲自驱车前往彭某某就诊的某附属医院及鉴定中心调查,了解到出现骨折差异是由于目前医疗检测的缺陷所致,并最终证实了彭某某在本次事件中的确是造成了左侧第6-11肋骨骨折, 从而认可了彭某某的伤势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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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度假村在未提供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既未阻止彭某某跨上香蕉船,也未引导其正确安全的使用,且在彭某某向度假村安全员询问香蕉船是否会翻等安全性问题时,安全员只回应了正常使用是不会翻船,该话语误导彭某某作出上述行为,结果因香蕉船翻到导致彭某某身体摔倒在游泳池边的大理石台阶上受伤,故此法院认定度假村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度假村赔偿彭某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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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一起旅游摔伤引发的纠纷,刘彬律师代理该案后,广泛收集证据,整理了大量的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资料及录音资料等,从而有力地证实了度假村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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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刘彬

排版 | 谭晓欢
责任编辑 | 周红平
审核 | 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