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建房需谨慎 没有资质须赔偿

2020-09-03 11:18上一篇 |下一篇


房主建房需谨慎    没有资质须赔偿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5日,村民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三层自建房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吴某承包,吴某则雇请李某、林某到吴某承包的建筑房屋的工地工作,工作期间,李某在一楼地面往斗车装砖头时,因三楼工人林某下放斗车(空车),在放斗车的过程中斗车偏离方向,脱钩掉下砸到李某腰部等部位受伤。李某当时受伤严重,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被认定右下肢肌力4级,伤残程度属八级伤残;T4椎体爆裂性骨折,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后李某就受伤损失向法院起诉房主张某、包工头吴某及工人林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法律规定,因本案中吴某属于无建筑施工的资质个体,与李某、林某属于雇佣的劳务关系,吴某作为雇主,对于本案中李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被林某所致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吴某作为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体而承包建房工程,所设置的卷扬机的位置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缺乏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聘请专业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而林某作为吴某的雇员,是受吴某的雇佣、指示进行操作,且本案中无证据证实林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本案的雇主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本案的张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及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但张某却在明知吴某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建房工程发包给吴某,且未对吴某设置的卷扬机进行审查,未尽到审查义务,则张某作为发包人应当依法与承包人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过程】
        本案中的李某委托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材料及法律规定,依法以发包人张某、承包人吴某、林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的发包人张某、承包人吴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李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发包人(屋主)张某与承包人吴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张某、吴某最终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了赔偿责任,最终,该案得以结案,李某得到了损失赔偿。

【案件警示】

        随着农村经济将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提高,开始大量翻修、新建自有住房。但长期以来,因法律意识的缺乏,农村自建房屋的工程都是由一些无资质的乡村建筑队或个人承包,他们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高、施工设备简随、缺乏监督管理,甚至连承包合同都未有签订,造成农村房屋建设中引发的各种人身损害纠纷也不断增加。一旦在房屋建造时发生工人人身伤亡事故,包工头往往推卸责任,造成各方矛盾大,索赔困难。房主作为发包方,往往因包工头无资质而受到连累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村民自建房屋应当委托具备建筑资质的公司承包建设,签署书面合同,明确责任承担,个别村民在受雇从事房屋承包的,也应当注意保留证据,一旦发生事故,首先应当报警并保留受雇请的证据,避免包工头回避赔偿,否认事实,同时应注重施工中的自身的人身安全,施工应作好安全防护措施,戴好头盗,做好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爱惜生命,安全生产。
——赵菁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