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土地纷争 法律途径终维权

2020-09-03 08:50上一篇 |下一篇


十五年土地纷争    法律途径终维权
     ——一村小组因主张土地权利引发纠纷的启示
 
基本案情
        英德市某镇某村民小组与周围的村委、村小组自2000年以来在土地权属上存在争议。刚开始,该村民小组便通过申请当地政府调解、信访等方式要求解决权属争议。在折腾了5年多时间无任何作用后,村民小组2006年才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确权。英德市人民政府在2006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块的土地权属确权给其他村委会,该村民小组未分得争议地的任何份额。为此,村民小组不服处理决定,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清远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英德市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村民小组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撤销英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判令英德市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法院维持判决。2008年9月26日英德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地的四分之三确权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不服,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复议,清远市人民政府复议撤销英德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英德市人民政府180天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10年7月8日英德市人民政府再次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地的十六分之十五确权给村民小组,其他村委会不服,向清远市人民政府复议清远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其他村委会向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4月19日一审法院维持英德市人民政府第三次作出的处理决定,一审判决生效后,其他村委会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他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本以为2011年的一审判决生效后,对于争议地的纠纷终于可以尘埃落地了。但事情并未如村民小组想象的那样。虽然村民小组已通过确权、诉讼取得了争议地的大部分的所有权,但却未能真正的占有该土地。早在争议期间,该土地就被其他村委会的村民侵占,用于种植竹木,建造猪舍、土糖厂、灰油池等建筑。当村民小组想私力救济时却遭到其他村委会村民的阻拦。村民小组拿生效的2011年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回复是判决书只是一个确权的判决,并无可执行的内容。村民小组在法院执行方向受阻后,又向政府部门信访,但都未能解决。2013年村民小组将其他村委会和村委会下的村民小组作为侵权人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妨害。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4日以该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处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出,村民小组的村民情绪极为激动,多年积压的怨恨瞬间爆发,准备进行私力救济,清除被侵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和竹木。而另一村委会的村民也纠集一伙村民进行阻拦,双方一相遇后,先是出现言语冲突,之后部分村民开始产生肢体冲突,几乎要打群架,派出所民警鸣枪才得以制止。后村民小组,在信访部门的指引下,咨询黄律师团队,黄律师团队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建议村小组将在土地上实际的经营者为侵权人,向法院提起多个排除妨害诉讼。村民小组决定听从律师的建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首先,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确权纠纷,二是排除妨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若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经营者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他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恢复原状……”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

        村民小组通过向政府机关信访,在信访部门的引导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黄律师团队虽只参与上述确权诉讼活动中的最后一步,但也了解了整个案情。从村民小组长达15年以上的艰辛维权道路来看,村民小组刚开始花了5年多的时间用于信访,但未能起到作用。接着通过长达10年的法律途径维权,这其中的行政确权阶段就有6个,法院行政诉讼阶段有4个,法院民事诉讼阶段暂时有2个,几乎是每一阶段要花费一年的时间。一方面可以看出村民小组在土地纠纷上的维权道路的艰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村民小组在法律维权时缺乏指引,导致弯路不断。单从法院民事诉讼阶段的第一个诉讼,起诉其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就出现了法律逻辑错误,其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并非实际的经营者,而且也提供不了证据其是实际经营者,即从诉讼主体的角度上来看,其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并不是适格的被告。村民小组只看到了其他村委会出面阻拦其私力救济,便认为其他村委会是实际的侵权人,过于想当然,并未看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对于排除妨害诉讼,关键点有两处,一是证明权属,二是证明侵权事实,其中侵权事实又包括侵权人和侵权行为。

处理效果

        处理过程中,村民小组从刚开始的不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到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后又认为法律维权效果不佳而放弃,最终再次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律师的指引下,村民小组的诉求得以合法实现。

心得体会
        在本案中,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究其原因系村民不懂如何使用法律武器。其虽知法律可以维权,但却不懂得如何使用法律,长期的法律维权无果,导致其逐渐不相信法律,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在法律方面知识圆乏。
        律师参与解决纠纷,一方面指引村民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快捷和谐地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律知识覆盖基层,滋润农村这片法律的荒芜之地。
——黄定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