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小事起冲突 一时冲动酿大祸

2020-08-28 11:03上一篇 |下一篇


田间小事起冲突   一时冲动酿大祸
——一宗故意伤害罪案的启发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邓某在英德市某镇村组的田里放水浇灌,与被害人因分水问题发生争吵,继而打架,被告人掐住被害人颈部将其摔倒在水泥砌的水渠边,并继续压住用拳头殴打,致使其肋骨骨折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0,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羁押在看守所。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仅因分水小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导致被害人轻伤。如此小的问题,双方本可以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却酿成了刑事事件。被告人在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处理过程
       本案接受代理后,会见了当事人,从中获取了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对本案进行了详细阅卷,发现当事人存在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等有利情节;最后,决定以当事人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已向被害人赔偿,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存在过错等为主要突破口,提出请求法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案在与主审法官的沟通中,存在两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第一,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在接到民警电话后,未有逃匿行为,且主动到当地派出所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自首;但主审法官认为,由于被告人对于通知电话是民警私人电话还是办公电话记忆模糊,故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证据不足,因此不同意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第二,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的无理挑峻,且被告人认为是被害人先动手而引发斗殴,故被害人应当为其自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主审法官认为,事发时由谁先动手,当事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无法认定,故亦不认可辩护律师的该辩护意见。

处理效果
       被告人是地地道道的农民,老实巴交,从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本案纯粹是当事人双方口角之争,进而演变成斗殴酿成的后果。从此案中也可以看出当事人非常重视自己的庄稼,因水源是庄稼收成好坏的关键,所以当事人才会对田水进行了很激烈的争夺,进而引发双方的过激行为。被告人归案后,后悔不已,万分悲痛,身心备受煎熬,主动承担了被害人的部分医药费,以求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主审法官认为,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心得体会
      所谓冲动是魔鬼,一点也没错。为了一点田水灌溉农田,进而大打出手,致人伤残,实在不值。此次案件告诫我们:在生活中遇到小纠纷,不能一味地针锋相对,给对方留有一定的余地。等到双方都冷静下来,再心平气和地理论。也可以找第三方进行调解,比如村委会、司法所等,而不能像本案当事人为争一时之气就大打出手,最终落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李文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