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侵害商标权案件的深思

2020-08-28 11:10上一篇 |下一篇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名财两空得不偿失
——一宗侵害商标权案件的深思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9日,英德市某局执法人员接到某集团公司的书面投诉后依法对英德市某商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商店有一批外包装标注“华夏珍品”及“奇园华夏”字样的葡萄酒代售。经工作人员鉴定后确认该批葡萄酒涉嫌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英德市某局在查清事实后对该商店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被告人销售假冒他人商标权的葡萄酒,确属侵权,应承担起应有的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损失十万元及勒令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处理过程
       我方接受被告的代理后,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深入了解的情况下,我方认为,被告虽然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的商品,构成了侵权,但被告在购进侵权商品时并不知道该商品是假冒原告商标的商品,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经英德市某局查明,被告一共进货数量极少,获得的实际预期可得利益估计为1191.5元。且该批侵权的商品绝大部分未销售。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该案经过法院审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处理效果
       本案被告是个体户,经营的商店规模较小,平时也就销售些日用品、水果、卷烟、酒类等。为人老实,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而本次侵权事件发生,被告纯受利润的驱使,以较低价格购进侵权的商品,打算以高于进价的价格一半进行销售,而还没来得及尝到甜头就被英德市某局处以行政处罚并被原告提起了民事诉讼。

心得体会
       为了利益,诞而走险,正是本案被告的真实写照。由于法治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被告认为偶尔销售些假冒商品,是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殊不知,正是自己的无知惹上了官司并承担了巨额赔偿金(相对而言)。正所谓害人害己,假如购买人食用后出现了问题,被告是需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在本次销售假冒商品案件中,预测被告可得利益仅为1191.5元,相对于法院判决处罚的2万元,简直相差甚远。
——李文方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