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把他人当小偷 致伤也需受刑罚

2020-08-31 11:43上一篇 |下一篇


误把他人当小偷    致伤也需受刑罚
[案情简介]
      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村民房某2017年12月20日15时许,在英德市某中学教学楼门口路段,因怀疑被害人刘某盗窃摩托车,手持一把长约40公分的柴刀对刘某实施殴打,将刘某的背部、左膝盖砍伤,造成刘某左膝盖韧带断裂、右肩膀骨折,经广东省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英德市人民法院最终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判处房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点评]
       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本案中,村居房某在发现自家摩托车疑似被刘某盗窃的情况下,仅凭其主观判断,便对意断的“盗车贼”进行抓捕,并在“追捕”过程中将“盗车贼”刘某打伤。房某虽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法院考虑到其初衷是抓小偷,并非想伤人,主观恶性不大,同时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此案也警示我们,自身或公众的财产遭到侵害时,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抓捕侦查,避免因一时冲动,重蹈房某“抓捕盗车贼”的覆辙。
——龙光钊 李娜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