浈阳释法 | 行政处罚开出2500万“天价罚单”合法合理吗?

2022-07-07 11:25上一篇 |下一篇

 

行政处罚开出2500万“天价罚单”合法合理吗?

——办理化妆品行政处罚案办案体会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7日,Y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有群众举报称其所购买的发货地为Y市某商业大厦的某美容化妆品系假冒产品。随后Y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组织执法工作人员对案涉销售点进行摸查,同时发函至该化妆品牌公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实,根据品牌公司及所在地食药监局复函确认,证实该销售点销售的美容化妆产品系假冒伪劣化妆品。

随后,Y市食药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案涉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销售点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销售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经销售点工作人员确认对提取现场相关证据,最后证实该销售点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多种美容化妆品,其中现场查获的化妆品涉及15间生产公司、46个品种和103批次。因该销售点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食药监局遂将本案移送至Y市公安局立案处理。同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将除了8批次不合格之外的其他涉案化妆品移送给食药监局进行行政处理。综合销售点在各网络销售平台的标价,并经销售点的工作人员确认,该销售点的涉案伪劣化妆品的货值为26295155.6元,并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确认林某为该销售点的负责人。

同年6月24日,Y市食药监局作出(Y)食药监妆罚(2016)500X《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没收违法销售的15间生产厂家所生产的46个品种共95批次的假冒伪劣化妆品,并处罚25000000元。8月10日,Y市食药监局作出(Y)食药监行罚撤(2017)X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撤销了其上述处罚决定。8月11日,Y市食药监局对林某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进行立案处理。8月15日,Y市食药监局向林某发出(Y)食药监妆罚告(2017)210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Y)食药监妆听告(2017)210X号《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林某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Y市食药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随后,Y市食药监局认为林某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8月21日作出(Y)食药监妆罚(2017)2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没收其违法销售的15间化妆品厂的46个品种共95批次假冒伪劣化妆品,并处以罚款25000000元,林某不服,于2018年2月8日向Q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

一、行政处罚主体不适格,原告作为经销商而非生产商,不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二、被告食药监局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位阶高的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而非《广东省查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三、被告估算涉案金额有误,处罚金额巨大,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四、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前,在原告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期间,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综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办案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食药监局遂将本案移送至Y市公安局立案处理后,经Y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证实林某为该销售点的负责人,因此本案行政处罚主体正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结合本案证据材料,Y市食药监局在立案后,已依法向林某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林某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而食药监局结合调查取证资料,在听证期满后经集体讨论后作出涉案出发决定,并依法进行送达,程序合法

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是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针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虽然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但该条例主要针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作出的规定,但并未对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规定正确

四、本案涉案金额方面,因林某并未提供进货票据、销售台账等相关资料,食药监局结合网络销售平台和标价,核算出涉案95批次化妆品的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为26295155.6元,亦符合相关规定

 

案件结果

 

 

一审Q市人民法院认为:Y市食药监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得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  结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方面的基本法,应当遵守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相对人权利,监督制约、职能分离,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原则,行政处罚法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ND

 

 

供稿|周红平、范子聪
排版|谭晓欢
责任编辑|周红平
编辑|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