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浈阳普法大讲堂》系列——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分析(一)

2023-06-02 10:49上一篇 |没有了


《浈阳普法大讲堂》系列——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分析(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什么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往往因未遵守财务制度导致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的事实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比如以下情形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意味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将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进行严格的区分,并且还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仅限于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

【典型案例】

 

2021年4月,清远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一份,约定工期4个月,装修工程价款120万,签订合同后该公司收取了陈某30万元定金,后期又陆续支付了共105万元,但清远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交付装修工程,还有大部分工程仍未完工,双方协商无果,陈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扣除已装修部分的价款约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清远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庭审中该公司的股东李某未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因此一审判决该公司返还陈某装修款50万元,股东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民商事纠纷中,法院判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一旦公司债务数额巨大将有可能带给股东致命打击,是众多企业主不得不注意的法律风险重灾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高度重视遵守财务制度,避免和公司混用账户或从公司支取费用,严格划清公司支付与股东支付的界限,保留好公司经营管理、投资决策、财务支付、外部审计、利润分配等的相关决议、凭证和证明,从而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互相独立的。确保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且确保在财务记录里不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合理的资金往来,特别不能有频繁的或者是大额的资金拆借类往来。


 

 

撰稿人:龙翔

责任编辑:周红平

审核人: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