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占泄洪通道 妨碍泄洪又丢财

2020-09-03 11:02上一篇 |下一篇


[乱占泄洪通道    妨碍泄洪又丢财]
基本案情
        某电站水库(下称某水库)位于某镇以北某村处,于2003年开始建设,于2007建成蓄水。库区地势由北向南呈台坎状下跌,坝址河段呈窄长的峡谷地形,流域地处山区。水库总库容2.49亿立方米,属大(II)型水库;水库正常蓄水位230米,汛期限制水位229.6米,设计洪水位231.32米。该水库水库管理使用单位是某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由于受某强台风和西南季风的影响,某水库集雨区降雨量达50年一遇的洪水标准。
        市人民政府属下三防指挥部通知某水库和某镇、某镇、某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做好下游泄洪安全工作后立即泄洪,并组织公安、消防、武警官兵及村镇干部等对库区下游沿线群众进行安全转移,同时召开紧急会议,会商某水库调度及下游抢险核实工作,确保已做好安全措施后便开始泄洪工作。由于安全工作到位,此次大流量泄洪没有造成生命伤亡事故。
        村民罗某某认为在该次泄洪工作中,当地政府却没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启动紧急措施;在紧急通知发布后,市三防指挥部更未监督落实,没有立即泄洪,致使其在非泄洪通道的鱼塘、猪舍遭受强烈洪水冲刷,猪舍被严重冲毁,鱼塘里的大量鱼、猪舍里的几百头猪均被冲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此,罗某某一纸将市政府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泄洪行为是市人民政府在遭受强台风降雨的特大自然灾害、某水库的水位已超过防限水位的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紧急性应对行为,市人民政府指挥调度水库泄洪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指导及紧急避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条规定:“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故市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的紧急抗洪抢险措施,属行政指导及紧急避险行为。

处理过程
        张律师进行实地考察后,得知造成原告罗某某的财产损失的原由是当地包括罗某某在内的部分村民占用了泄洪道从事养殖业。
张律师表示,罗某某私自占用泄洪通道严重危害当地村民生命危险的行为虽然依法应当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惩治,但此次灾害已对其造成重大的损失,罗某某也算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对于指导泄洪的行为造成部分村民的经济损失,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指导部门作出决策过程中出现的意外结果。台风来势凶猛,各方损失均不能幸免,其中政府水利工程损失更为严重。

        市政府通知水库开闸泄洪目的是为了减少城镇淹没,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而不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因此,养殖基地被淹是强降雨所致,这是不可抗力的天灾,而水库泄洪是紧急避险措施,同时在村民自陷风险的基础上,只能够自己承担损失。

处理效果

        法院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之后,最终认定市政府此次泄洪行为是严格按照国家防洪防汛抢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所采取的紧急抗洪抢险措施,履行了政府法定职责,属行政管理指导及紧急避险行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的。市政府在指挥泄洪工作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对于泄洪行为造成罗某某的损失,市政府不存在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因此,本案中市政府对罗某某的损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心得体会
        实际上,占用河道和防洪设施,影响公共安全事件并非个案,泄洪通道堵塞,往往存在乱采、乱挖、乱占、乱建、乱搭、乱倒、乱放、乱堆等“八乱”隐患,村民们必须意识到,部分泄洪道排洪不畅极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对于此次特大水灾造成的损害,张豫林律师也深表同情,但希望群众能实事求是看待问题,同时也建议当地政府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重要性。
        水灾一次又一次为人们敲响了警钟,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科学规划和建设城镇的防灾体系已经刻不容缓。我们应当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形成了一整套灾前预防、灾难应对、灾后救助体系,加强应对各种类型灾难的日常演习、加强对排水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并呼吁村民要有防洪防汛的高度意识,要明白保持泄洪道畅通才能安全度过汛期,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
——张豫林  陈洺汐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