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发泄惹事非

2020-08-28 11:45上一篇 |下一篇

    后发泄惹事非    
                             坏财物终获罪   
——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启示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5日16时许,被害人蓝某一、蓝某二分别驾驶现代小轿车和五十铃普通货车一起途经某镇甲板厂路段时,被停在路边由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本田小轿车挡住去路,被害人蓝某一按喇叭提醒其让路,正在路旁的甘蔗地里砍甘蔗的被告人吴某某出来后,用甘蔗砸打被害人蓝某一驾驶的汽车的挡风玻璃,并纠集四、五个年轻男子用刀具、石块等工具打砸被害人蓝某一和蓝某二的汽车,致现代小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驾驶室左侧的玻璃被砸烂,五十铃货车前挡风玻璃杯砸烂。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代小轿车损失金额为5170元,五十铃货车损失金额为1000元,合计损失金额为617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仅因疑被害人“出言不逊”,就出手破坏两名被害人的汽车,进而纠集多人砸烂两名被害人的汽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敖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代理后,仔细查阅了相关案卷,进一步搜集到了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事发前,被告人吴某某喝了大量的酒,醉酥酥的。事发时身处甘蔗地里,听到有人催促,在酒精的作用下一时冲动而砸车,并非事前预谋,纯属临时起意。我国目前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起点为毁坏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而本案两被害人的损失,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只有6170元,刚到达量刑起点,造成财物损失较小。事发后,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减轻情节。后该案经一审审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没有上诉。

【处理效果】
      虽然被告人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我们不能戴有色眼镜来看待本案。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是在酒精的促使下一时冲动而砸烂被害人的汽车,事发后,被告人根本就回忆不起事发时发生了什么事情。若法官对被告人不公正对待,其后果很可能会直接激发被告人对社会的仇视,进而采取极端的报复手段。而本案的判决,不仅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了惩罚,还对其进行教育抚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心得体会】
        本案对世人的警示作用是,即使在酒精的作用下意识模糊而违法的行为,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以事发时头脑不清醒,事发后不记得为借口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酒能误事,一点也没错。如酒后撞车、酒后闹事、酒精中毒等等。所谓做任何事都要适度,超出一定的量,反而会事与愿违。喝酒也一样,要适度,要量力而行。
——李文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