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林木要有证 滥伐林木被判刑

2020-08-28 15:28上一篇 |下一篇



砍伐林木要有证      滥伐林木被判刑
——一因砍伐承包林木触犯滥伐林木罪的警示
【基本案情】
        英德市某镇某村民小组一村民因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证的相关手续,未经林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林木,被林业派出所刑事拘留,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村民对于砍伐林木一事供认不讳,但认为其不是实际的砍伐人,其对砍伐区域的林木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证和没有经林业管理部门批准不知情,没有构成滥发林木罪。当地林业站的工作人员称,当地的砍伐指标早就用完了,年初就没有指标了,因此该村民对砍伐区域的林木没有办理砍伐证和没有经林业管理部门批准一事是知情的。而对于砍伐指标的取得、分配问题,林业站的工作人员称系由林业局确定的,林业站无权调整。林业站工作人员表示,当地的滥伐林木犯罪比较严重,林业局多次指示要严打此类犯罪。
       该村民被抓后,其家属通过村委会取得了村居法律顾问黄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并就该村民的行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如何辩护等问题进行了咨询。黄律师团队在耐心听取了家属所说的情况后,仔细分析并解释了本案中该村民的行为的定性,其将可能面临的刑事追责问题。在村委会的建议下,该村民的家属委托黄律师团队作为该村民的辩护人,黄律师团队参与了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法律分析】
       该村民的行为是否构成滥发林木罪的关键在于其对砍伐区域的林木是否办理了林木砍伐许可证或对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是否知情。因为该村民并非此片林木的承包人,也非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而其能提供证据证明此片林木已发包给周某,而其系为周某打工,虽然由其管理工地砍伐事宜,但其并非真正的老板。但是若其明知此片林木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也没有经林业管理部门批准,仍然帮助周某砍伐此片区域的林木,其行为就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之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干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干株为起点。

【处理过程】
        黄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和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交流,认真查阅了案件的相关资料,对于案件的相关证据,有了为清晰的认识。依当事人的要求,按无罪辩护的思路,将如何辩护的大概思路向当事人解释清楚。

【处理效果】
       黄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被告人并非实际的砍伐人,主体适格,不构成犯罪;对砍伐区域的林木是否办理不了林木砍伐许可证或对林业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不知情,其只是实际砍伐人的犯罪工具,不应以犯罪论处,并且其之前无犯罪前科,如实陈述,家庭情况特殊等角度为其辩护。法院最终认定其对砍伐区域的林木没有办理了林木砍伐许可证或对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知情,构成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心得体会】
       在本案中,该村民对砍伐区域的林木是否办理了林木砍伐许可证或对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是否知情,成为了罪与非罪的关键,一审法院根据林业局的相关文件及林业站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认定被告人知情。从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角度问题,该证据链是无法认定被告人是否知情的。
       而据当地的村民介绍,当地种植的按树等经济林大都到了砍伐期,再不砍伐树就要变空心的了,到时就没有经济价值了。
——黄定球 张思敏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