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破坏环境 认罪悔罪获刑被罚

2020-08-31 10:17上一篇 |下一篇



非法采砂破坏环境 
                 认罪悔罪获刑被罚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张某、谭某、杨某等人在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英德市英城北江河段河沙采砂权的情况下,似同康某、明某等人共同筹资租赁场地、购买拍砂工具私自在英德市英城北江河江湾河段非法采砂并且出售牟利。其中1157立方米河沙已经售馨,非法牟利2万多元。经水务局调查,现场开采堆积的河沙经测量为302.1立方米,后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谭某等人非法开采河沙1459.1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8.75万元。

【法律分析】
       案中谭某等人非法开采河沙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没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处理过程】
      谭某委托张律师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黄某,向其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机关认真阅读了卷宗。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庭审中,辩护人张律师提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而且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认为上述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并予以采纳。

【处理效果】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谭某被判处了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处理效果理想。

【心得体会】
       伴随着我国打击非法采砂的力度不断加大,各地非法采砂案件日益剧增,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相关文件和案件也使得“非法采砂入刑”有了更多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件依据,让非法份子“谈砂色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非法采矿罪,并对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规定,为困扰司法人员多年的非法采砂案件刑事规制和争执不休的定性问题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河砂是建设中普遍要用到的材料,近年来许多地区建筑用砂价格上涨幅度大、速度快,在暴利的驱使下,一些不法份子也悄悄打起了河砂的主意,在河道和岸边的耕地林地进行非法采砂,影响河道及沿岸的生态环境。虽然非法采砂乱象在执法人员的工作下基本能得到遏制,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这仅仅是阶段性成果,非法份子仍在背地里虎视耽耽,伺机而动,打击非法采砂将是一项长期又艰巨的任务。
——张豫林 许昕 供稿